中華民國傷口醫學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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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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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傷口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Chinese Society of Wound Medicine」。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本會以研究傷口醫學、提高傷口醫療水準,並加強傷口照護醫學技術之交流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於其它地區。
第 四 條:
本會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同意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有關傷口醫學學術演講會及研討會。

二、發刊學會雜誌。

三、辦理傷口醫學繼續教育訓練及專科醫師訓練。

四、有關會員或國內外傷口醫學相關學術與情報之連繫交流。

五、接受主管機關之委託辦理傷口醫學之研究。

六、接受主管機關之委託辦理傷口照護人員之教育訓練。

七、接受主管機關之委託訂定傷口醫學相關規範。

八、傷口醫學文獻之收集與整理。

九、接受醫院、診所之委託辦理傷口醫學醫療系統之研究及諮詢服務。

十、其他有關傷口醫學發展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七種:

一、醫師會員:凡經政府認可之國內各大專院校醫學院畢業考試檢覈及格取得醫師証書,並經本會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得為本會醫師會員。

二、一般會員:凡國內外目前從事傷口醫療之護理人員、技術員、醫事相關人員及對傷口醫學有興趣者,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得為本會一般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國內之醫療衛生機構、學術單位團體,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四、學生會員:凡國內外大專院校及研究所相關科系之學生,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五、贊助會員:凡從事傷口領域之公私立團體,產業界、學術界、及贊成本會之宗旨,提供人力、 財力贊助本會活動,經本會理事會之推薦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六、榮譽會員:國內、外對傷口醫學有卓越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推薦,得聘為榮譽會員。

七、永久會員:為本會之醫師會員或一般會員,以次繳交20年常年會費,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份,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每一團體會員指派代表一人為一權。但學生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上述各權。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份。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侯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主持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戶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秘書、專員、幹 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若須由理事、監事擔任,則須請辭其理事、監事之職務後任之。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理事、監事及秘書長均為義務無給職,工作人員均為有給職,其給付薪水金額由 理事會訂之。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 事之任期同。
第 二十五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六 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及附設機構。

第五章 會 議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 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乙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二十八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九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3/4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2/3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3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 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醫師會員1000元,一般會員800元,團體會員30000元起,學生會員500元。

二、常年會費:醫師會員1000元,一般會員800元,團體會員10000元起,學生會員5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察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七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八 條: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06月0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6年07月21日台內團字第1060048876號

中華民國傷口醫學學會

地址:彰化市中山路一段542號(中華民國傷口醫學學會)
信箱:cswm2017@gmail.com
聯絡電話:04-7256166 轉85585
內政部登記字號:台內團字第1060048876號|統一編號:72457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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